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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与资管新规,到底谁大?[多图]

时间:2018-6-26 7: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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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随着股市的大跌,分级基金、尤其是之前净值已经在低位徘徊的分级基金,因为杠杆不断加大,令众多分级基金净值暴跌,再次面临下折的险境。虽然下折不改变持有人的资产净值,但是不可否认,下折会带来基金份额的大幅缩水,同时受跌停板带来的溢价因素影响,投资者很有可能会再次遭受重大的资产价格损失。

感谢中国证券报的记者,让我们知道了,分级基金除了有30万元的交易门槛以外,最近居然还有了“以赎定申”的新规定!(所谓以赎定申,就是有多少份额的赎回,才接受多少份额的申购,如果没有人赎回,那么就不能接受申购,等于基金暂停了销售!)

据该文章介绍,按照要求,销售端采取“以赎定申”等措施,确保分级基金份额数量不再增加,同时有序压缩规模。详情可见下述网站与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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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会出这样的要求,估计是为了配合资管新规的要求,今年四月份出台的、由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第二十一条,明确写明: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同时给出了时间安排表,即最晚不得超过2020年。

所以,先压缩规模,然后再小范围地干掉分级基金,这样就可以比较顺利地(腹黑者说:就可以黑暗料理了)完成监管者的心愿了。毕竟:“规模越大,持有人就有可能越多,沟通成本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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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请让我们再看一眼同样也是最新修订出台的《基金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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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图,也就是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的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二)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三)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从这一条看,基金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不能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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