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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与资管新规,到底谁大?[多图]

时间:2018-6-26 7:58:04    

那么请问,这个“以赎定申”是不是基金的经营活动?是不是经过了基金公司股东会或是董事会决议了?

上述第三小点还明确提出,对基金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禁止的行为还包括:“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请问,因为"以赎定申",导致基金份额固定,相关指数没有新增资金的支撑而下跌,算不算损害持有人的利益?或者说,随着下折、场内场外的份额大幅缩减,但是只能以赎定申,就会带来份额只减不加,令流动性受到极大的损害,算不算是损害了持有人的利益?这样做,保证监管者完成了任务,但持有人利益严重受损了,那算不算利用基金资产为他人牟取利益呢?当然这个利益不一定是经济利益,但是不可否认,政治利益也是一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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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常识,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是国家层面的法律!而资管新规不过是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部门管理规定,凭什么资管新规可以凌驾法律之上?

同样根据基金法,相关基金的运作权力是归于基金持有人的,其它人或是机构根本没有权利指手划脚!基金法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中的第四十七条是这样写的:

第四十七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这些条款清清楚楚地写明了,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是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权利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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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赎定申”这样影响基金净值的表现以及明显影响流动性的规定,显然属于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更不要说资管新规要求分级基金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了。法律根本没有赋予任何监管部门有终止 基金合同的权利!

更何况,绝大多数分级基金在设立之初就确定了是属于开放式基金,而关于开放式基金,第四章里做出了明确的法律阐述: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也就是说,开放式基金最大的特点是份额总额不固定!但是以赎定申就令这些分级的开放式基金基本变成份额总额固定了!除了下折令份额减少外,其它时间总份额都被固定了!

第八章第七十九条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第八十五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基金法与资管新规,到底谁大?[多图]图片4

不再一一重复,从截图中可以看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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